第2條
主持研訊的人如根據本條向某人提出問題,該人須予回答,但如答案可能傾向於導致他入罪,而他在回答前已聲言如此,則除在就該答案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所訂罪行或作偽證罪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外,該問題及答案均不得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而主持研訊的人在根據本條提出任何問題前,須將本款就該問題及所給予的答案可否接納為證據而施加的限制,通知有關的人。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主持研訊的人如根據本條向某人提出問題,該人須予回答,但如答案可能傾向於導致他入罪,而他在回答前已聲言如此,則除在就該答案而為《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第36條所訂罪行或作偽證罪而提出的法律程序外,該問題及答案均不得在任何刑事法律程序中接納為針對該人的證據,而主持研訊的人在根據本條提出任何問題前,須將本款就該問題及所給予的答案可否接納為證據而施加的限制,通知有關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