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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條

第5條

原訟法庭在受理根據第(3)或(4)款提出的上訴後,如認為主持研訊或重新聆訊的人所作的決定或裁斷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可 —— (a) 判該上訴得直,並就有關事宜發出其認為恰當的指示;或 (b) 將有關事宜發還主持研訊或重新聆訊的人,以按照該法庭在該法律論點上的決定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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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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