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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如 —— (a) 為了為自己或他人取得本地合格證明書,作出或協助作出任何虛假陳述,或促致作出任何虛假陳述; (b) 欺詐地使用經偽造、竄改、已取消或暫時吊銷或他無權領取的本地合格證明書或副本;或 (c) 欺詐地將其本地合格證明書借給他人使用,或欺詐地容許他人使用該證明書,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部 — 本地合格證明書及進行研訊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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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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