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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船東、租用人或船長如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在該罪行關乎獲允許運載多於12名乘客的本地船隻的使用的情況下,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或 (b) 在該罪行關乎獲允許運載不多於12名乘客的本地船隻的使用的情況下,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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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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