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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根據第(2)款被檢控的人如證明他已採取所有合理的預防措施和盡了一切應盡的努力,以防止該項檢控所關乎的違例事項發生,即可以此作為對該項檢控的免責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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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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