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
凡為施行第23C(1)條而發出的保險單看來是就其內指明的人或指明類別的人承保任何法律責任,則儘管任何法律有任何規定,發出該保險單的獲授權保險人有法律責任就該受承保的法律責任,彌償該等人或該等類別的人。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凡為施行第23C(1)條而發出的保險單看來是就其內指明的人或指明類別的人承保任何法律責任,則儘管任何法律有任何規定,發出該保險單的獲授權保險人有法律責任就該受承保的法律責任,彌償該等人或該等類別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