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如為施行第23C(1)條而發出的保險單內載列任何條件,訂定如在引致可根據該保險單提出申索的事故發生之後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些指明事情 —— (a) 便不會根據該保險單產生任何法律責任;或 (b) 任何已如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便會即告終止, 則該條件在與第23D(1)(c)條所述的法律責任有關連的情況下,並無效力。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如為施行第23C(1)條而發出的保險單內載列任何條件,訂定如在引致可根據該保險單提出申索的事故發生之後作出或沒有作出某些指明事情 —— (a) 便不會根據該保險單產生任何法律責任;或 (b) 任何已如此產生的法律責任便會即告終止, 則該條件在與第23D(1)(c)條所述的法律責任有關連的情況下,並無效力。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