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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如保險單內有任何條文規定受保人須向獲授權保險人付還符合以下說明的任何款項,則本條不得視為使該條文無效 —— (a) 該獲授權保險人根據該保險單可能已變得有法律責任繳付的;及 (b) 已用於償付第三者所提出的申索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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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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