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於某法律程序中作出有關判決,如於在該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在該法律程序展開之後的3個月內展開的訴訟中,獲授權保險人已取得一項符合以下說明的宣布,則他無須根據第23F條繳付任何款項 —— (a) 表明在有關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以外,該獲授權保險人有權以 —— (i) 該保險單是藉未有披露具關鍵性事實而取得;或 (ii) 該保險單是藉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事實陳述而取得, 為理由而廢止該保險單;或 (b) (如該獲授權保險人已以(a)(i)或(ii)段描述的理由廢止該保險單)表明在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以外,該獲授權保險人有權以該理由廢止該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