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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除第(4)款另有規定外,凡於某法律程序中作出有關判決,如於在該法律程序展開之前或在該法律程序展開之後的3個月內展開的訴訟中,獲授權保險人已取得一項符合以下說明的宣布,則他無須根據第23F條繳付任何款項 —— (a) 表明在有關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以外,該獲授權保險人有權以 —— (i) 該保險單是藉未有披露具關鍵性事實而取得;或 (ii) 該保險單是藉在具關鍵性詳情上屬虛假的事實陳述而取得, 為理由而廢止該保險單;或 (b) (如該獲授權保險人已以(a)(i)或(ii)段描述的理由廢止該保險單)表明在保險單所載的任何條文以外,該獲授權保險人有權以該理由廢止該保險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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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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