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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已取得第(3)款所提述的宣布的獲授權保險人,並不因此變得有權就在該訴訟展開之前展開的法律程序中取得的任何判決而藉該款得益,但如他符合第(5)款所指明的規定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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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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