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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本條並不規定獲授權保險人在解除任何人的法律責任過程中繳付任何款項或繳付任何款項以解除任何人的法律責任以外,就該法律責任繳付任何其他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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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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