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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船隻的船東、租用人或船長須應獲授權人員作出的要求 —— (a) 出示符合本部的保險單以供查閱;或 (b) 在作出該要求的日期後5天內,親自在該人員所指明的地方,出示 —— (i) 有關保險單;或 (ii) 令人滿意的證明上述保險單在該日期具有效力的證據, 以供獲授權人員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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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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