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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在不損害第84條第(5)或(6)款的一般性的原則下,該條第(1)、(2)、(3)及(4)款不適用於第(1)款所指的公告內所發出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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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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