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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如於緊接其刊登日期後的6個月內未予廢除,或其有效期未在該6個月內屆滿,則其有效期須於該6個月期滿之後翌日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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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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