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現聲明 —— (a)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是附屬法例; (b) 如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後者)於根據該款刊登的另一公告(前者)有效期屆滿之時或之後生效,則後者在內容方面可與前者相同; (c) 任何現正用作消防、救護、警隊、海關或海事處用途的船隻如遵從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即相當可能會妨礙該船隻作該項用途,則該公告不適用於該船隻。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現聲明 —— (a) 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是附屬法例; (b) 如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後者)於根據該款刊登的另一公告(前者)有效期屆滿之時或之後生效,則後者在內容方面可與前者相同; (c) 任何現正用作消防、救護、警隊、海關或海事處用途的船隻如遵從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即相當可能會妨礙該船隻作該項用途,則該公告不適用於該船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