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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如某船隻屬根據第(1)款刊登的公告的標的,而該船隻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進入香港水域中屬該公告所指的範圍,則該船隻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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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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