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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8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8條

開出前須先領取出港證

第28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除非已循訂明的方式就本地船隻領取有效的書面出港證,否則該船隻不得駛離香港水域。 (2) 第(1)款 —— (a) 不適用於當其時正由政府用於任何用途的任何船隻; (b) 不適用於由處長藉憲報公告豁免而不受本條的實施所管限的某類別的任何船隻;或 (c) 在某船隻由於天氣狀況或其他非該船隻的船長所能控制的情況,為該船隻、其貨物、船員或乘客安全著想而須離開香港任何港口或香港水域的情況下,不適用於該船隻。 (3)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的船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3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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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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