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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凡兩艘船隻發生碰撞而其中有本地船隻,則該本地船隻的船長或掌管該船隻的人,有責任在不危及本身船隻、船員及乘客(如有的話)的情況下及範圍內 —— (a) 向另一艘船隻、其船長、船員及乘客(如有的話),給予對拯救他們脫離任何因碰撞而導致的危險屬切實可行和必要的協助,並留在該船隻旁邊,直至他確定無需給予進一步協助為止;及 (b) 向另一艘船隻的船長或掌管該船隻的人提供本身船隻的 —— (i) 名稱; (ii) 所屬港口名稱;及 (iii) 所來自及將前往的港口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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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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