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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0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0條

不適航的船隻

第30條

任何本地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本地船隻的船長如允許該船隻在不適航或不安全(不論是由於超載或任何其他因由而引致不適航或不安全)的狀況下運作,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2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部 — 航行安全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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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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