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斷繫泊錨索
第31條
除處長或獲他授權的人外,任何人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將本地船隻的繫泊錨索或拴繫設備切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1條
切斷繫泊錨索
除處長或獲他授權的人外,任何人在無合法辯解的情況下將本地船隻的繫泊錨索或拴繫設備切斷,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