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設施的使用
第34條
(1) 除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外,凡港口設施為某用途而設置,任何人不得使用該等設施作該用途以外的用途。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4條
港口設施的使用
(1) 除本條例其他條文另有規定外,凡港口設施為某用途而設置,任何人不得使用該等設施作該用途以外的用途。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