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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5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5條

對助航設備造成損壞等

第35條

(1) 任何人故意或疏忽地 —— (a) 移走、改動、損壞、毀壞或干擾任何助航設備或繫泊設備;或 (b) 將任何東西繫定於任何助航設備,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2) 如有人在任何本地船隻上或就任何本地船隻犯了第(1)款所訂的罪行,則除該人屬犯罪外,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亦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各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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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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