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任何人故意或疏忽地 —— (a) 移走、改動、損壞、毀壞或干擾任何助航設備或繫泊設備;或 (b) 將任何東西繫定於任何助航設備,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VII部 — 港口設施中閱讀 →

閱讀官方原文 ↗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