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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任何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控制任何本地船隻的其他人,均須按處長或督察的規定,提供為登船、檢查、查驗、調查或為根據本部行使處長或督察的權力而屬必要的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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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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