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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人 —— (a)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遵從處長或督察依據本條作出的任何規定; (b) 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出示他須依據本部出示的任何登記冊、證明書或其他文件;或 (c) 掌握誰是某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誰是控制某本地船隻的人,或誰是任何機械、裝備或裝置(該等機械、裝備或裝置指為進行任何工程而設置或使用者)的擁有人的資料,而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不提供該等資料, 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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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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