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修理或拆卸本地船隻的限制
第41條
(1) 除第(1A)及(2)款另有規定外,除非獲得處長書面允許,否則任何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控制任何本地船隻的其他人,均不得修理或安排修理該船隻或拆卸該船隻。 (1A) 第(1)款不適用於長度不超過50米的本地船隻,但如處長以書面知會工程負責人第(1)款適用於有關船隻則除外。 (2)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指明對本地船隻進行的某類修理無需得到第(1)款所指的允許。 (3) 任何人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6級罰款及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