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除第(1A)及(2)款另有規定外,除非獲得處長書面允許,否則任何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控制任何本地船隻的其他人,均不得修理或安排修理該船隻或拆卸該船隻。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除第(1A)及(2)款另有規定外,除非獲得處長書面允許,否則任何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控制任何本地船隻的其他人,均不得修理或安排修理該船隻或拆卸該船隻。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