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指明對本地船隻進行的某類修理無需得到第(1)款所指的允許。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處長可藉憲報公告,指明對本地船隻進行的某類修理無需得到第(1)款所指的允許。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