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空氣
第42條
(1) 凡本地船隻正在修理中或拆卸中,而空氣中有易燃氣霧、易燃氣體或可導致爆炸的粉塵,則工程負責人不得 —— (a) 設置或使用(或安排設置或使用)任何能提供火源的機械、裝備或裝置;或 (b) 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涉及焊接或燃燒的工程,或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涉及使用焊燈、焊爐或其他使用可燃物料的設備的工程。 (2) 任何工程負責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2條
安全空氣
(1) 凡本地船隻正在修理中或拆卸中,而空氣中有易燃氣霧、易燃氣體或可導致爆炸的粉塵,則工程負責人不得 —— (a) 設置或使用(或安排設置或使用)任何能提供火源的機械、裝備或裝置;或 (b) 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涉及焊接或燃燒的工程,或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涉及使用焊燈、焊爐或其他使用可燃物料的設備的工程。 (2) 任何工程負責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