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地船隻的修理或拆卸的指示
第43條
(1) 處長可指示任何他認為是將要或正在修理或拆卸的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的人,或任何聲稱是或處長覺得是控制該本地船隻的人,或任何掌管修理或拆卸任何本地船隻的人 —— (a) 將該船隻移往香港水域內經處長指明的位置或地方; (b) 遵從處長就一般或任何個別情況而指明的安全規定; (c) 遵從處長就修理或拆卸該船隻的方式而指明的任何其他規定; (d) (如屬船隻拆卸)以現金或其他形式作出保證,保證款額是處長認為為確保該船隻有效地拆卸以及完全移走而屬必要的。 (2) 任何人不遵從根據第(1)款向他發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並可就處長將規定遵從該指示的通知送達該人後該人持續不遵從指示的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