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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4條

禁止使用危險的裝備等

第44條

(1) 如機械、裝備或裝置的狀況或構造,使其不能夠在沒有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的情況下使用,則工程負責人不得設置或使用、或安排設置或使用該等機械、裝備或裝置以進行工程。 (2) 如處長或督察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進行任何工程而設置或使用的任何機械、裝備或裝置的狀況或構造,使其不能夠在沒有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的情況下使用,則處長或督察可向工程負責人發出指示 —— (a) 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如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可予修理或改裝,則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直至對該機械、裝備或裝置作出指示內指明的修理或改裝為止;或 (b) 規定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其他步驟,以消除上述風險。 (3) 任何工程負責人 —— (a) 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b) 不遵從根據第(2)款向他發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並可就處長或督察將規定遵從該指示的通知送達該人後該人持續不遵從指示的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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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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