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如處長或督察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進行任何工程而設置或使用的任何機械、裝備或裝置的狀況或構造,使其不能夠在沒有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的情況下使用,則處長或督察可向工程負責人發出指示 —— (a) 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如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可予修理或改裝,則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直至對該機械、裝備或裝置作出指示內指明的修理或改裝為止;或 (b) 規定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其他步驟,以消除上述風險。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如處長或督察有合理理由相信,為進行任何工程而設置或使用的任何機械、裝備或裝置的狀況或構造,使其不能夠在沒有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的情況下使用,則處長或督察可向工程負責人發出指示 —— (a) 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如該機械、裝備或裝置可予修理或改裝,則禁止使用該機械、裝備或裝置,直至對該機械、裝備或裝置作出指示內指明的修理或改裝為止;或 (b) 規定他採取指示內指明的其他步驟,以消除上述風險。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