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工程負責人不得在對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防備不足的情況下,或以對上述風險防備不足的方式,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工程。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工程負責人不得在對不必要的意外風險或不必要的身體傷害風險防備不足的情況下,或以對上述風險防備不足的方式,進行或安排進行任何工程。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