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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第3條

任何工程負責人 —— (a) 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1年; (b) 不遵從根據第(2)款向他發出的任何指示,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並可就處長或督察將規定遵從該指示的通知送達該人後該人持續不遵從指示的期間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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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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