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為就本部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規定而提供實務指引,處長可發出他認為適當的工作守則(不論是否由處長擬備)。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為就本部或根據本條例訂立的規例的任何一項或多於一項規定而提供實務指引,處長可發出他認為適當的工作守則(不論是否由處長擬備)。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