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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7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7條

將油排放入香港水域

第47條

(1) 如有油或含油混合物排放入香港水域 —— (a) 將油或含油混合物如此排放的人或導致油或含油混合物如此排放的人即屬犯罪;及 (b) 不論(a)段所提述的人已否被控犯罪 —— (i) 如排放來自某本地船隻,則除非該船隻的船東或船長證明排放是在第(ii)節所述的情況下發生和導致的,否則他即屬犯罪; (ii) 如排放來自某本地船隻,而該船隻當時正向或正從另一船隻或某陸上地方輸油,且排放是由掌管該另一船隻或該地方內任何器具的人的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則該另一船隻的船東及船長或該地方的佔用人(視屬何情況而定)即屬犯罪; (iii) 如排放來自某陸上地方,則除非該地方的佔用人證明上述排放是由未經他允許(明示或默示)而身處該地方的人的作為所導致的,否則該佔用人即屬犯罪; (iv) 如排放並非在第(i)、(ii)或(iii)節所述的情況下發生,而是為勘探海床及底層土或勘探該處的天然資源而進行任何作業的結果,則進行該作業的人即屬犯罪。 (2) 第(1)款中提述油或含油混合物的排放來自某本地船隻或某陸上地方之處,均包括提述油或含油混合物從該船隻或該地方漏出。 (3) 任何人犯了本條所訂的罪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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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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