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條所訂罪行的免責辯護
第48條
(1) 凡任何人以某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的身分而被控第47條所訂的罪行,如該人能證明油或含油混合物是為以下目的而排放的 —— (a) 保障該船隻的安全; (b) 防止對該船隻或其貨物造成損壞;或 (c) 拯救人命,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如法庭信納排放油或含油混合物在當時的情況下並非應採取的合理步驟,則作別論。 (2) 凡任何人如第(1)款所述被控,如該人能證明以下事項,亦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 —— (a) 油或含油混合物是由於有關本地船隻損壞而漏出的,而在損壞發生後,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防止或(如不能防止的話)停止或減少油或含油混合物的漏出;或 (b) 油或含油混合物是由於泄漏而漏出的,而出現泄漏或未能及早發現泄漏均非由於欠缺合理的謹慎所致,而在發現有漏出的情況後,已在切實可行的範圍內盡快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停止或減少這種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