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凡任何人以某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的身分而被控第47條所訂的罪行,如該人能證明油或含油混合物是為以下目的而排放的 —— (a) 保障該船隻的安全; (b) 防止對該船隻或其貨物造成損壞;或 (c) 拯救人命,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如法庭信納排放油或含油混合物在當時的情況下並非應採取的合理步驟,則作別論。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凡任何人以某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的身分而被控第47條所訂的罪行,如該人能證明油或含油混合物是為以下目的而排放的 —— (a) 保障該船隻的安全; (b) 防止對該船隻或其貨物造成損壞;或 (c) 拯救人命, 即可以此作為免責辯護,但如法庭信納排放油或含油混合物在當時的情況下並非應採取的合理步驟,則作別論。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