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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9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9條

報告有油排放入香港水域的責任

第49條

(1) 如任何油或含油混合物 —— (a) 從某本地船隻排放入香港水域; (b) 被發現正從某本地船隻或已從某本地船隻漏出到任何上述水域;或 (c) 被發現正從某陸上地方或已從某陸上地方漏出到任何上述水域, 則該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該陸上地方的佔用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立即向處長報告上述事故。 (2) 由本地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根據第(1)款作出的報告,須述明上述事故是屬於該款(a)段或是(b)段所述的情況。 (3) 任何人不按本條規定作出報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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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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