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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0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0條

根據《水污染管制條例》作出的排放

第50條

任何人如根據與按照《水污染管制條例》(第358章)所指的許可證,將油或含油混合物排放或傾卸,則不會因此而犯了第47條所訂的罪行,亦不會因此而承擔第49條所訂的義務。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IX部 — 污染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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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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