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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1條

本地船隻排放黑煙

第51條

(1) 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在香港水域內的任何本地船隻,均不得在任何一段時間內,連續排放黑煙達3分鐘或以上。 (2) 凡某本地船隻在影響人命安全或該船隻安全的情況下排放黑煙,第(1)款的規定不適用於該項排放。 (3) 如第(1)款遭違反,有關的本地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及該船隻的船長,均屬犯罪。 (4)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均可處 —— (a) (如該人從沒有就有關船隻犯該罪行)第3級罰款;或 (b) (如該人先前曾就有關船隻犯該罪行)第4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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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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