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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4條

第4條

犯第(3)款所訂罪行的人,均可處 —— (a) (如該人從沒有就有關船隻犯該罪行)第3級罰款;或 (b) (如該人先前曾就有關船隻犯該罪行)第4級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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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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