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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第1條

獲授權人員如有合理理由懷疑,就某本地船隻而言第51(1)條遭違反,則可指示該船隻的船東或船長,或該船東的代理人,按該指示指明的時限及地點,將該船隻交付處長,以確定黑煙是否由該船隻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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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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