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條
在本條中,指明理由 (specified ground)就任何本地船隻而言,指 —— (a) 該船隻因其位置或該船隻的狀況而 —— (i) 危及人、其他船隻或財產的安全;或 (ii) 對環境構成危險; (b) 該船隻沒有領有證明書或領牌,或不是第66條所指並且是有效的書面允許或第89(2)條所提述並且是有效的許可證的標的;或 (c) 該船隻的船東不遵守或不再遵守第12(1)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1條
在本條中,指明理由 (specified ground)就任何本地船隻而言,指 —— (a) 該船隻因其位置或該船隻的狀況而 —— (i) 危及人、其他船隻或財產的安全;或 (ii) 對環境構成危險; (b) 該船隻沒有領有證明書或領牌,或不是第66條所指並且是有效的書面允許或第89(2)條所提述並且是有效的許可證的標的;或 (c) 該船隻的船東不遵守或不再遵守第12(1)條。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