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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3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3條

被扣留船隻只可在經允許的情況下被移動等

第53條

(1) 屬扣留令的標的之本地船隻 —— (a) 須按處長的書面指示被移動; (b) 除按照處長的書面允許外,不得以其他方式被移動。 (2) 任何人違反第(1)款,即屬犯罪 —— (a) 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4年;及 (b) 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200,000及監禁2年。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本地船隻的扣押、移走及扣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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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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