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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4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54條

扣留令的撤銷等

第54條

(1) 處長可隨時撤銷任何扣留令。 (2) 處長如信納以某本地船隻為標的之某扣留令中指明的第52(5)(g)條所提述的行動已完成,可應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的書面要求,撤銷該扣留令。 (3) 如某扣留令指明的第52(5)(h)條所提述的期間屆滿,而處長未有信納該扣留令中指明的第52(5)(g)條所提述的行動已經完成,則第56條經所有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船隻並就該船隻而適用,猶如該船隻是被棄的船隻一樣。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本地船隻的扣押、移走及扣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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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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