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某扣留令指明的第52(5)(h)條所提述的期間屆滿,而處長未有信納該扣留令中指明的第52(5)(g)條所提述的行動已經完成,則第56條經所有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船隻並就該船隻而適用,猶如該船隻是被棄的船隻一樣。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如某扣留令指明的第52(5)(h)條所提述的期間屆滿,而處長未有信納該扣留令中指明的第52(5)(g)條所提述的行動已經完成,則第56條經所有必要的變通後,適用於該船隻並就該船隻而適用,猶如該船隻是被棄的船隻一樣。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