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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2條

第2條

第(1)款所指的情況是 —— (a) 該船隻危及或相當可能變得危及人命、其他船隻、航空器或航行; (b) 該船隻正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香港水域污染; (c) 該船隻正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港口設施或其他財產損壞。

查看整部法例全文 → · 在第X部 — 本地船隻的扣押、移走及扣留中閱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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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

接下來可以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