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如有以下情況,處長可扣押與扣留第(1)款所提述的船隻,以及船隻上的任何貨物及其他物件 —— (a) 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不獲遵從; (b) 經過合理的查訊後,處長不能確定該船隻的擁有權或不能探知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或 (c) 無人聲稱是或處長不覺得有任何人是對該船隻行使控制權的人。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3條
如有以下情況,處長可扣押與扣留第(1)款所提述的船隻,以及船隻上的任何貨物及其他物件 —— (a) 根據第(1)款發出的指示不獲遵從; (b) 經過合理的查訊後,處長不能確定該船隻的擁有權或不能探知該船隻的船東、該船東的代理人或該船隻的船長;或 (c) 無人聲稱是或處長不覺得有任何人是對該船隻行使控制權的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