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如在根據第(5)款刊登公告前的任何時間,或在根據該款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期間內,有一項有效的申索就根據第(3)款被扣押的船隻、貨物或其他物件而提交,則處長在獲付扣押和保管該船隻、貨物或物件(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涉及的所有開支後,須將該船隻、貨物或物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發還申索人。
商船(本地船隻)條例 第6條
如在根據第(5)款刊登公告前的任何時間,或在根據該款刊登的公告所指明的期間內,有一項有效的申索就根據第(3)款被扣押的船隻、貨物或其他物件而提交,則處長在獲付扣押和保管該船隻、貨物或物件(視屬何情況而定)所涉及的所有開支後,須將該船隻、貨物或物件(視屬何情況而定)發還申索人。
資料來源: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資料一線通」DATA.GOV.HK(電子版香港法例,律政司)。Source: Hong Kong e-Legislation (Department of Justice), via DATA.GOV.HK. Reproduced under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of Use of DATA.GOV.HK.